以案说法:燃气企业未按要求入户安检、员工私自经营,双罚!

创建时间:2024-04-02 16:45

2024年1月,清溪镇查处了两宗关联案件,对一家未按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以及该企业一名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分别罚款1万元以及5万元。个人开展燃气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燃气企业应该如何为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下面,让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大家分析分析!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9日10时许,东莞市清溪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督查组在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某村委会的一家店铺内存放着十余瓶不同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怀疑该店铺的经营者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随后,专班督查组的清溪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开展勘查,查获了该店铺涉嫌用于燃气经营的二联收款收据、客户信息登记本等证据,同时锁定了嫌疑人系在本市某公司取得了送气工上岗证的黄某。黄某以合法送气为由,拒不配合执法,随后被专班督导组的公安执法人员带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接下来,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黄某以及其工作的供应站进行调查。原来黄某自2019年开始就以店铺需要用气为由向燃气企业订购大量液化石油气,后转供给一些相熟的客户,2022年正式入职燃气企业担任送气工,为其非法经营的行为套上了一层保护膜。黄某利用工作便利,虚假录入客户订单,利用量大价格从优的政策,多次从该公司低价购入气源后另行销售给自己发展的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经查阅供应站的销售系统,发现黄某所配送的客户存在虚假入户检查的情况,在档的入户数据与配送数据不一致,2023年入户检查率未达100%,而黄某所自行发展的客户更是从未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综上,黄某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对黄某予以立案,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而涉案公司虽未有证据证明其明知黄某非法经营燃气而向其提供经营用的燃气,但管理上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检,在入户安检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清溪城管分局责令黄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回了黄某的从业上岗证,责令涉案公司重新组织安全员对相关用户开展入户安检工作。

 

 

问题1
 

个人代售合法气源的燃气合法吗?

 

以上案例的第一主角是黄某,从调查的证据来看,黄某向客户提供的气源是合法燃气企业的气源。看到这,是否有人与小编一样有疑问,黄某所卖的气源是合法燃气企业的提供合格气源,他本人也有上岗证,为什么就不合法呢? 

回答
 

不合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由此可知,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仍然是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黄某以东莞某公司的员工的名义对外从事燃气,私自开发客户,不录入公司客户系统,套用其他客户的信息下单后再配送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是明显的个人非法经营行为。

 

问题2
 

燃气企业必须要给用户入户安检吗?

回答
 

必须的!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本案中,因为黄某是东莞某公司的送气工,黄某除了有自己经营,还为东莞某公司服务,在接到某公司的订单后为客户配送上门,同时承担了入户安检责任!而在黄某服务的记录中,明显没有为用户全部进行入户安检,东莞某公司没有监管到位,没有履行入户安全检查的责任!

 

来源:东莞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