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约定为瓶装液化气“执行新价”,蚌埠两公司被罚没款超175万元

创建时间:2024-01-30 18:00

 

私下约定“执行新价”,蚌埠两公司被罚没款超175万元

 

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对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与蚌埠市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该案所涉商品为瓶装液化气。

经查,能源公司与气体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能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2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52.40万元;对气体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47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75.73万元,罚没款合计123.20万元。两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75.60万元。

瓶装液化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蚌埠市区内仅有的两家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为擢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促使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