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液化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为增加经销店收益,一男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活动。近日,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现场查获的大煤气罐

 

2016年开始,巴东县官渡口镇一乡村开始逐渐有村民使用燃气作为燃料生火做饭,但是与城镇较远的距离让村民进出更换燃气很不方便。了解到这一情况,在村里开经销店主要售卖日用百货的谭某某打起了主意——倒卖液化气。自此,只要村民需要,谭某某一辆摩托车拖上煤气罐,就开始走村入户、送货上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液化石油气是被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同时针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及钢瓶的存储环境也都有严格要求。

该案中谭某某将购来的罐装燃气就储存在经销店旁房间内,周边都是居民楼,燃气罐很多已经锈迹斑斑,而且也未采取任何防燃、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经查明,谭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销售液化石油气1.8588万公斤,销售金额18.588万元,从中获利3.1万元。

 

 

 

巴东县检察院认为,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7日,该院对谭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虽然在日常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但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在充装、运送、储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广大消费者要认清“黑煤气”的危害,务必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购买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也应引起重视、守法经营,否则将自食恶果。

创建时间:2024-01-22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