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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地方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T 450-2016

 

本标准第 4.7 条、4.8 条、第 5 章、6.2 条、6.5 条、7.1 条、7.4 条、7.9 条、8.2 条、9.1 条、9.3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4 基本要求

4.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燃气、特种设备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

4.2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对供气系统、气瓶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管护责任 。

4.3 餐饮服务单位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供气企业提供的气瓶,并应签订气瓶租赁合同。餐饮服务单位现存的自有 产权的气瓶应通过供气企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档案并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且应逐年淘 汰,不应新增自购气瓶。

——餐饮服务单位应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信息化标识(包含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和电子标签等)、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是否完好、清晰,不应使用无信息化标识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餐饮服务单位在每次购气时应索要购气凭证,并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信息化标识、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气瓶检验时间、气瓶规格、配送车辆牌照等信息进行核对。对购气凭证登记不全或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应留存购气凭证。

4.4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应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管护方式为托管的,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4.5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单位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4.6 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用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7 餐饮服务单位不应从汽车槽车直接给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应在气瓶之间倒灌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回收处理,不应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8 餐饮服务单位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5 瓶组气化间

5.1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的气瓶总容积应在 1m³以下(约 8 个50kg 气瓶)。

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 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窖等通风不良场所及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GB 50016 规定的二级标准;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

——瓶组间室温范围为 0℃ -40℃。

5.3 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化间应为高度不低于 2.2m 的独立房间,其建筑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5.2 条的相关要求,且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5.4 瓶组间和气化间的通风方式分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其下通风式百叶窗应不少于 2 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0.03 ㎡,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 0.2m 以下,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时,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符合防爆要求。

5.5 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6 瓶组间和气化间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5.7 瓶组间和气化间应按标准的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5.8 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作为其 他用途使用。

6 气瓶

6.1 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方式宜选用 YSP-118 系列(50kg)气瓶。

6.2 应使用充装单位提供的合格气瓶。不应使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标签无法识别的气瓶。

6.3 使用的气瓶瓶体上的制造钢印标记、定期检验钢印标记和注册登记标记等各类印记、标记均应清 晰可辨识,且应加装符合 DB11/T 949 要求的标签,记录充装、配送、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信息。

6.4 气瓶护罩应无焊缝断裂、无脱落;气瓶底座应无腐蚀、无变形、无破裂、无脱落;气瓶应能直立;气瓶阀的阀口应无损伤。

6.5 空瓶与实瓶应分区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6.6 气瓶应直立放置,放置点不应靠近热源和明火,不应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

7 供气系统

7.1 单瓶供气时,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7.2 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28 的相关规定,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 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锁及符合防爆要求。

7.3 供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且应采用硬连接方式。

7.4 管道穿过建筑物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7.5 管道系统为法兰连接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并接地。

7.6 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7.7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符合 CJ50 的规定,调压器应具有防止擅自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的可靠措施,调压器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使用。瓶组供气系统应选用非家用调压器,调压器应有警示色。

7.8 当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且应安装稳定牢固。

7.9 供气系统的安装、改装、拆除作业应由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8 用气设备

8.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选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 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有产品标牌及有出厂日期的合格产品。

8.2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8.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净高度不得低于 2.2m,并应配备数量不少于 2 个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8.4 用气设备前连接管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 1.2m 到 2.0m 之间且没有接口,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顶棚、窗门等;

——瓶组供气管道到达用气场所的用气设备前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1m;

——软管的使用年限应符合 CJJ12 的要求,出现老化、破损等现象,应立即更换。

8.5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使用其它火源。

9 安全装置

9.1 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当设置紧急切断阀、强制排 风装置,设置应符合 GB50028 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时,应将其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9.2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 CJJ/T 146 的要求设置、安装并校验。

9.3 用餐场所内有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用气设备时,用餐场所内应安装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创建时间:2023-07-04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