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罐非法倒气引发仓库火灾,6人被追刑责...

 

 

2023年3月9日01时4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洲区三龙大道附近一仓库发生火灾,现场伴随有爆炸声。

梧州消防接警后立即调派20辆消防车、12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住建、供水、供电等单位到场协同扑救。03时40分,火灾被成功扑灭。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大,受灾户数15户,损失较多,发生火灾的仓库主要用于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及导罐设备、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管材阀门等设备。火灾发生时,部分液化石油气罐发生了爆炸,仓库发生了大面积坍塌。

 

 

火灾扑救的同时,消防、公安立即启动协调调查机制,连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经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讯问、现场勘验等手段,最终确定起火原因。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李某某在为液化石油气导罐作业不慎引发火灾。

该仓库存在:

1.无任何审批手续;

2.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

3.未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操作人员李某某无任何相关资质等问题。

4月14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批准逮捕仓库负责人楼某某,操作人李某某。公安机关对另外四名犯罪嫌疑人黎某某、胡某某、唐某某、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将进一步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只要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构成犯罪。

液化石油气经营相关的行政法规:

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及钢瓶的存储环境都有严格的要求。

创建时间:2023-05-06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