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倒卖液化气 非法经营被判刑

创建时间:2023-04-06 18:00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几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谢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从废品站收购空燃气瓶。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1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

 

 

案件详情(一)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谢某在未办理或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废品站购买空燃气瓶,并将空燃气瓶交给他人充气,又租了惠城区一条街的仓库,把“黑燃气”存放在人流量较大的民宅里,卖给了不特定的目标,共赚了190111元,后来执法人员发现了它。经检测,涉事现场的燃气瓶为危险化学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物品的操作、储存等高危险性操作,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风险,其行为构成危险操作罪。考虑到被告人谢某是配合侦查机关的传唤、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投案自首、主动认罪的行为,可依法从轻惩处。最后被告人谢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刑5个月。被扣在案物品,扣押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比大山还重要,安全作业不是儿戏。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存在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实际危险行为。设立危险作业罪,是指安全生产领域内即使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具有现实危险的不法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件详情(二)

 

2019年1月至今,李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90-95元不等的价格从宜昌、保康县等地的液化气站购买大量罐装液化气囤存家中,后来李某开着一辆改装面包车将液化气运到保康县店垭镇和马良镇的餐馆和不特定居民那里出售,并从每一罐液化气中获利120元~160元。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李某共购买、销售液化气1615罐,销售金额21.920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6525万元。2020年9月8日10时许,李某在马良镇销售液化气时被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液化气2罐,空罐11个。

液化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李某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未取得燃气许可经营证、工商登记,非法经营液化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到案主动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

2020年12月8日,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