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03月19日,住建部、应急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从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等方面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河北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上述通知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特别是其中对于瓶装液化气市场发展的整体思路值得关注:

1、应按照逐步整合充装站、增设供应站的总体思路发展瓶装石油气市场。

2、对规模小、人员少、销量小、长期亏损的企业,引导企业重组、转改为供应站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退出市场。

3、按照居民用户购气距离在5公里左右的要求,合理增设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解决群众用气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4、已实现气代煤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建设供应站,已实施电代煤区域应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全覆盖。

 

 

原文阅读:

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燃气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升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事故发生次数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2025年,基本消除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强化行业规划引领

(三)科学编制燃气规划。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本着保安全、保供应、方便配送、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液化石油气企业数量;按照逐步整合充装站、增设供应站的总体思路,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体系。

 

(四)引导充装企业上规模。各市、雄安新区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按照发展规划要求,积极培育有实力、守信用、管理好的合法企业做大做强,加大扶持力度,实现液化石油气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场站设施运行安全。开展充装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城区内充装站不符合安全间距要求的,积极引导按照规划搬迁站址;对规模小、人员少、销量小、长期亏损的企业,引导企业重组、转改为供应站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退出市场。

 

(五)优化液化气瓶供应链。各县(市、区)本着安全可靠、高效服务、节约用地、降低成本的原则,按照居民用户购气距离在5公里左右的要求,合理增设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解决群众用气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供应站可由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建设管理,或引入专业运输单位建设管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引入专业运输单位负责配送的燃气企业,应对其加强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双方相应的安全责任。供应站是液化石油气瓶储存中转的专门场所,须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要求,不需单独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供应站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等方式,建设标准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执行。燃气管理、规划、应急、消防和行政审批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实现配送站点建设全覆盖。已实现气代煤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建设供应站,已实施电代煤区域应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全覆盖。

 

三、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六)严格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经营、运输等业务,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培训教育,逐步实现安全生产主管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纳入企业全面预算,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户用气安全。制定完善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燃气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四、强化配送服务管理

(八)规范气瓶配送车辆。用于液化石油气运输的机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经相关部门核准的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要求管理。供应站到用户专用配送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目录中的车辆,由各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应统一型号,明确配送钢瓶的规格及数量、载重限制,不得运输50kg及以上液化气钢瓶;统一号牌、颜色和企业标识,统一配备防静电设施、固定装置和消防器材,统一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通讯在线。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车辆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车辆管理“一车一档”。

 

(九)规范配送人员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配送人员纳入从业人员管理,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送气及入户安检责任、安全告知义务,加强配送人员岗前培训和班前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配送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配送人员要统一着防静电服,统一配备安全检测设备,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燃气主管部门建立送气配送服务评价机制,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于送气工管理不规范、不履行入户安检责任和告知义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

 

五、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

(十)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各地要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准入退出管理,摸清供气企业底数和群众用气需求,不得违反规划盲目增加液化气充装企业数量,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管理。燃气监管部门加快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企业四级系统对接联调,实现信息数据动态采集、科学监测。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液化气企业要全面加强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合建立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企业经营、气瓶充装、车辆运输、入户配送、用户安检全过程智能化实时管控。

 

(十二)持续开展隐患整治。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倒灌和充装非国标钢瓶、不合格气源钢瓶等行为。重点检查地下、密闭空间和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场所气瓶违规放置及安装、使用不合格“瓶、灶、阀、管”等问题,加大对非标灶、管、阀等燃气具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监督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钢瓶等违规行为;严查严打非法经营、街头游商倒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未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的单位、个人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管理作用,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深入排查违法非法经营行为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六、提高安全用气水平

(十三)强化用户侧用气管理。经营企业对购气用户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一对一”定点供用气关系,签订供用气合同、气瓶租赁合同,并建立用户动态信息档案,要严格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液化石油气企业每年免费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送气上门应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由用户签字确认,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指导用户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供气。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实行定点配送制度,不得到供应站购气,由供应站为用户直接送气上门。

 

(十四)强化餐饮场所用气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用气责任,遵守用气操作规程,开展日常自检自改,掌握应急处置常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确保正常使用。主动接受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整改安全隐患,清除地下和密闭空间使用液化气、就餐场所放置气瓶、使用液化气直燃取暖设备、直接使用液化气加热的火锅等重大安全隐患。鼓励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改用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

 

(十五)强化安全用气宣传。各地要强化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线上线下相结合,强化宣传效果;广泛宣传非法游商倒灌,使用自购钢瓶、废旧钢瓶和不合格燃器具危害,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引导广大用户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街头游商;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强化制度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省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提升联动协调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各地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进一步完善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分管领导、主管科室,逐级传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落实体系。

 

(十七)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倒灌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快速处罚。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参与其他燃气项目招标、建设运营等活动,对屡教不改的停业整顿直至清除出市场。

 

(十八)严格监督问效。对于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混乱、问题隐患多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要倒查监管部门责任;对于日常监管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推诿扯皮、不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私下干预处理结果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创建时间:2021-10-21 14:10